我结婚后丈夫的婚前房屋被拆迁了,我现在要离婚有什么利益?有没有成功案例

房地产律师靳双权作为从业十余年的资深房地产律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办理房地产案件的经验,现在房地产律师靳双权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如果和你正在经历的纠纷相似,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本案件是一起腾退房屋的案件,现在我把这个案子改编为案例的形式,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一、原被告诉求
原告李双河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11年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双方因各种家庭矛盾而感情不合并且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多次发生争吵,被告对我儿子和母亲的感情不和,也经常因此发生摩擦。2013年5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调解和好,但是,双方的感情没有变好,反而愈演愈烈,2014年12月,我再次起诉离婚,2015年3月15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了诉讼请求。现在又经过半年多,完全没有和好的迹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我们离婚;我家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被拆迁,但那是我的婚前个人财产,拆迁补偿后,我给了对方一百一十七万元,对方支出三十三万元,应当剩余八十四万元,所以要求对方给付我八十四万元;诉讼费由对方负担。
被告梦颖辩称:对方所言不实。我们之间闹矛盾的原因是经济问题。我们2013年10月开始分居,是由于他想离婚所以无理由分居,我在双方生活中还会给于对方应有的关心,我们之间的矛盾不是不能解决的,坐下来谈谈会好些。所以请求依法驳回对方的诉讼请求。

二、审理查明
李双河与梦颖于2010年12月由别人介绍相识, 2011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都是再婚。另查明,李三天系李双河与前妻所生,已经年满十八岁。婚姻伊始,双方感情很好,婚后由于家庭琐事以及拆迁款等问题多有争吵。2015年10月,李双河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另外,双方曾通过有关部门对夫妻感情以及拆迁款等问题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
2012年12月17日,李双河与某区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对北京市某区11号房屋腾退安置,该协议应安置人口3人,分别是李双河、梦颖、李三天。该协议中明确,补偿款以及所得款扣抵购房款后余款为一百一十二万元。同日,李三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地址为北京市某区12号房屋。

三、判决如下:
1、李双河与梦颖离婚。
2、驳回李双河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这个案件有两个争论点。第一,夫妻关系。现李双河起诉要求离婚,而梦颖不同意离婚。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双方都是再婚夫妻,应更加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家庭关系,由于很多问题的分歧,原被告双方摩擦不断。如今双方分居已两年多,并且经过前两次调解,双方夫妻关系未见改善,依据现有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离婚请求,于法有据。
第二、关于财产分割。李双河表示给过付梦颖一百一十七万元,并主张这笔钱是婚前房屋拆迁款,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去婚姻期间双方的共同花费,还应当剩余八十四万,梦颖表示收到了款项,并表示拆迁安置中有其权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双方陈述以及本案查明事实,双方诉争的款项与拆迁安置所得款项相关联,鉴于在两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案外人李三天为其中一份协议书的被腾退人,为另一份协议书的被安置人,因此,本案双方诉争款项的分割处理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在本离婚案件中,法院不宜对诉争相关款项直接进行处理,双方应当另行主张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