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什么 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是什么意思

一、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若干规定?

生活制度

党的组织生活是制度化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党小组会应每月召开一次,汇报思想,学习文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

会议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党支部七项组织生活制度

(1)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

(2)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组织活动。

(3)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至二次党课教育。

(4)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5)民主生活制度。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6)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作书面汇报。

(7)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二、交往行为的分类?

根据心理学家对人际交往需要和满足行为倾向的研究,人际交往可为六种类型:主动包容型

喜欢主动与他人交往,乐意建立并维持和谐的人际关系。他们的行为特征是待人谦和、宽厚、忍让、心地坦荡、积极主动、热情大方地交往、沟通、参与、出席等。

被动包容型

虽然喜欢与他人交往,乐意维持与他人和谐关系,但在行动上表现为只是被动期待别人接纳自己、帮助自己,缺乏主动热情的精神。

主动控制型

总想控制他人,将自己摆在交际活动中心或左右局势的位置,力图在权威和权力基础上与他人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在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主动大胆,爱发号施令,喜欢使用权力威胁、影响、控制、支配他人等。

被动控制型

常常根据情境的要求使内在标准向外在标准妥协,易追随他人,受人支配,愿意与他人携手合作,共同分享自己的感情。

主动感情型

希望在友情和爱情的基础上与他人建立并维持良好的关系。在行为上感情奔放,主动大胆与人表示亲密、友善、同情和照顾等,并积极向别人表达自己的感情。

被动感情型

虽然希望以友情、爱情为纽带建立和维持与他人的良好关系,但只是期待他人对自己表示亲密,在行为上不能主动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感情。

三、交往行为和交往方式的体现?

行为是具体的动作,比如握手、拥抱。

方式是方法和形式,一系列动作的集成,比如拥抱,一般是两人相对而立,右肩偏下,右手扶在对方左肩后,左手扶在对方右后腰,按各自的方位,两人头部及上身向左相互拥抱,然后头部及上身向右拥抱,再次向左拥抱,礼毕。

另,方式指某种情境中的多种选择。比如见面礼。可以问好;可以握手;可以点头;可以招手。

四、人际交往中的种花行为指的是什么行为?

中华行为顾名思义肯定就是指。种花种草行为这都是非常好的新闻因为如果你在别人面前去介绍

五、组织行为的特征?

(1)边缘性表现为多学科相交叉性和多层次相交切性;  (2)两重性表现为组织行为学既具有自然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  (3)应用性表现为组织行为学研究的直接目的在于联系组织管理者工作实际,提高其工作能力,提高组织的工作绩效。

六、BI组织行为模型是什么?

BI组织行为模型是:BI组织行为直接反映企业理念的个性和特殊性,是企业实践经营理念与创造企业文化的准则,是对企业运作方式所作的统一规划而形成的动态识别系统。包括对内的组织管理和教育,对外的公共关系、促销活动、资助社会性的文化活动等,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将企业理念的精神实质推展到企业内部的每一个角落,汇集起员工的巨大精神力量。

BI行为模型包括以下内容:对内:组织制度,管理规范,行为规范,干部教育,职工教育,工作环境,生产设备,福利制度等等;对外:市场调查,公共关系,营销活动,流通对策,产品研发,公益性、文化性活动等等。

七、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律师调查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审理阶段,依据申请人申请签发的,授权持令人向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本规定所称的申请人是指民事审判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持令人是指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在代理权限内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执业律师。

本规定所称的协助调查人是指调查令载明的须向持令人提供指定证据的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第三条 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审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限于新证据且符合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对于存放于国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处,与案件审理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签发调查令调查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 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登记材料、档案材料、财务凭证、权利凭证、交易记录、户籍信息、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等。

不可持调查令向本案证人收集证人证言。

第六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签发律师调查令收集相关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申请直接向对方当事人调查的;

(五)证据不为接受调查单位所占有、保管、控制的;

(六)其他不宜由代理律师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

涉及上述情形的证据,当事人可以提交相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

第八条 持令人应将调查收集的证据直接送交签发律师调查令的人民法院,不得以拍照、复印等方式另行留存及使用。

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保密。

第九条 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提交申请书、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调查证据事项、证据的名称、种类、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证明对象、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及持有证据的线索、无法自行取得该证据的客观原因等,并由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十条 人民法院接到律师调查令申请后,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等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

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决定是否签发律师调查令。决定不予签发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记入笔录。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材料、所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正本应入正卷归档,签发律师调查令的合议笔录应入副卷归档。

第十一条 申请调查令时,人民法院应告知持令人相关的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调查令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号;

(二)案件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协助调查单位的名称;

(四)持令人姓名、性别、律师执业证证号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五)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

(六)调查令的有效期限;

(七)签发人、签发日期和院印;

(八)承办法官或者法官助理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由签发单位根据案情繁简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持令人应当在律师调查令的有效期限内调查取证。律师调查令期限届满,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 持调查令收集证据必须由法院签发的持令人本人进行。

持令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主动向协助调查单位出示律师证、身份证、该律师所在事务所的函件和调查令,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交由被调查人填写并加盖公章。律师调查令交由协助调查单位存档。

调查取证后,持令人应当在五日内将调查收集的证据连同律师调查令回执,全面、完整地提交人民法院,不得隐藏或者选择性提交。

律师调查令因故未使用的,应当在律师调查令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后五日内缴还签发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 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仅限于本案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者泄漏。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案中再次申请律师调查令,人民法院并可视情节予以训诫,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律师调查令的;

(二)伪造、变造、隐匿、毁灭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三)擅自泄漏、散布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的;

(四)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对案件进行歪曲、不实、有误导性的宣传,影响案件办理的;

(五)利用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诋毁对方当事人声誉的;

(六)其他滥用律师调查令的。

八、若干规定和条例的区别?

条例、规定、办法的异同:区别:(1)含义不同:条例是为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的准则而制定的、需要长期实行的、较为原则和规范的立法性文件。规定(原则一些,要求照章执行)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办法(具体一些,可参照办理)是对某项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规范的文件。(2)权限不同:条例和规定一般是在党的机关中运用,而办法一般是在企事业单位中运用。(3)适用范围不同:条例适用于国家权力机关规定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制定并批准、颁发和实行。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指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办法是对本单位的工作或活动的进行做出具体行为规范和要求。联系:条例、规定、办法性质相同都是规范性和法规性文件

九、关于养老机构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十、党员经商的若干规定2020?

规定如下:

1,党政干部,即在党委、政府或者国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任职的党员不可以经商。

国家公务员法里明确规定,公务员不能经商,也不能从事其他的兼职工作,若是要从事本部门以外的企业内工作时,则需要有相关的部门给予批准,而且公务员在这些单位里,不能有任何报酬,否则要处罚等。

2,普通党员是可以经商的。作为一个普通的党员,通过自己辛勤劳动和付出,有正常的,合法的,经营手续,经商是可以的,也是鼓励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