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转移管辖后的程序 刑事案件转移管辖后的程序是什么

一、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

二、移送管辖与管辖转移的区别是什么?

在法律领域中,移送管辖和管辖转移都是指案件移交到另一个法院来审理,但在具体用词和操作上有所区别:

1. 意义:移送管辖是指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原先受理该案的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案应该属于另一个法院管辖范围内,依据诉讼程序规定将该案件转到另一个法院审理;而管辖转移则是指已经受理某案的法院,认为自己不具备审理该案件的条件,主动将该案件移交给另一个具备管辖权的法院。

2. 操作:移送管辖是由受理原被告所在地或案件主要事情发生地的法院,按照诉讼程序规定移交案件;而管辖转移则是由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按照相关规定经审批后移交至另一法院。

3. 申请: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移送管辖申请,请求法院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法院审理;而管辖转移一般由法官进行判断,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将案件移交给其他法院。

总之,移送管辖和管辖转移都是指案件移交到另一个法院来审理,但它们在诉讼程序规定和操作上有所不同。移送管辖是由受理原被告所在地或案件主要事情发生地的法院依照诉讼程序规定加以处理;而管辖转移则是已经受理某案的法院根据审理情况进行的判断,从而将案件移交至其他机构进行审理。

三、刑事案件破案结束后量刑程序?

第一阶段: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第二阶段: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阶段: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第四阶段: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第五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六阶段:审判阶段。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四、刑事案件管辖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刑事特别程序的管辖?

《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

第五编:特别程序(新增加的)

第一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二百六十六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

六、派出所管辖的刑事案件?

主要是治安案件,派出所警种警力有限。

七、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治安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

1. 轻微伤害案件:指人身损害,伤者未经治疗或治疗时间在七日以内;

2. 殴打他人案件:指有两人以上构成的殴打行为;

3. 损毁公私财物案件:指公私财物被毁坏或损伤的行为;

4.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指每次超过三人的聚集,妨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5. 盗窃案件: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6. 抢劫案件: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7. 诈骗案件:指使用虚假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

8. 走私案件:指涉及走私的行为,如果财物价值低于五千元则属于治安案件管辖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是否属于治安案件管辖范围,还需要结合各地的治安管理规定进行判断。

八、刑事案件程序?

刑事案件办案流程

一共分为有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

1、侦查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的案件情况。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审判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

九、刑事案件可以集中管辖吗?

湖北省法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共同制定《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湖北部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

该《意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原则,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穿司法活动始终,详细规范了从案件的侦查到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到案件审理整个过程。

《意见》规定,在湖北全省法院试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集中管辖,并在黄石、宜昌、鄂州开展试点,除依法应由中级法院一审的以外,试点区域内人民法院受理未成年人第一审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受理法院若未被指定管辖,应当告知自诉人向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对非管辖法院所在地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可以按照安全、便利原则,由审判人员到犯罪发生地或被告人关押地的人民法院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管辖法院内进行。

《意见》指出,试点区域内司法机关依法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可选择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所在地或审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具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专业知识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该《意见》旨在预防、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完善湖北省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专门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十、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有哪些区别?

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

1、前提不同,管辖权转移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移送管辖无须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

2、对象不同,管辖权转移的是管辖权,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3、法院不同,管辖权转移从有管辖权的法院到无管辖权的法院,而移送管辖则正好相反;

4、级别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移送管辖可以在同级法院也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

5、作用不同,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而移送管辖主要是纠正错误。

6、发生原因不同,管辖权转移是为了解决不便于审理;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受诉法院审理有困难,移送管辖是因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