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得了新冠状病毒,隐瞒病情感染多人导致别人死亡,该怎么判?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意见》专门针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共涉及33个罪名。结合疫情期间及上述案例,对拒绝配合卫生防疫部门检疫、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故意隐瞒相关情况,可能会涉及下面两种犯罪:

罪名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照《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需说明的是,构成犯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3个要素:(1)行为人必须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2)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3)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第二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素:(1)行为人必须是新型冠状病毒疑似病人;(2)行为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3)行为人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4)行为人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

罪名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意见》的规定,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