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通奸捉奸在床,被录音录像,是否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看是谁捉奸在床并录音录像?

有妇之夫与有夫之妇两人不犯罪,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但违反《民法典》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从民法角度是违法的。

人的配偶已经觉察到自已的丈夫或者妻子,跟婚外他人私通,并且趁其外出不在家之机,两人在家。某一天乘其不备,突然出现回家,将正在的两人捉奸在床,为了保存配偶出轨的证据,对其的狼狈相,进行了录音录像。

这人没有到处散布两人的事实,没在网上手机上传播两人的镜头,我认为没有构成对两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的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人的配偶为维护自已婚姻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对业已知道的两人事实己无隐私。对录音录像。不存在刺探,是在自己家巧遇,这不是刺探。

不存在侵扰,自已配偶和别人不受法律保护,丈夫或者妻子当场看见有权干预,这不是侵扰。

只要和二人之间知道,没向任何人讲,没向其他人看,就不是泄露,公开的方式,就不构成侵害二人的隐私权。

受害人到法院起诉离婚,这个录音录像作为二人出轨的证据,没作别的用,是正常正当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法院会因当事人这个过错,支持受害人的离婚请求,并在分割夫妻财产上给无过错方以支持。

但是,不是人的配偶或者近亲属的其他人,为了自己的目的,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两人的私密,就构成了侵害人的隐私权。

人报警,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以公开录音录像相威胁,要挟的,涉嫌敲诈勤索。根据数额大小,分别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