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无锡律师出轨高中同学被妻子抓个现行,是否应“罪加一等”?

“罪加一等”狭义上指一个人触犯了刑法,由于其有特殊的身份,而加重刑罚。把过去的含义用到现在说,可能就叫“加重处罚”,“加一格处罚”。律师出轨不触犯刑法,显然不属于“罪加一等”的范围。

“罪加一等”的广义概念,是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触犯刑法、行政法或违反社会道德、单位内部制度应该从重处罚,或受到社会严重谴责的情形。

根据目前的法律,律师出轨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仅是个“民事事件”,属于道德问题。总体上说不适用“罪加一等”,理由:

一、律师出轨,不触犯刑法。不是犯罪,当然不存在“加罪”的问题。

二、律师不是国家公职人员。目前我国法律对体制内人员的个人生活方面有“罪加一等”的特殊要求,比如警察工作日不许饮酒,出轨要受到内部行政处罚;老师严重违反师德,开能开除……律师没有国家公职人员的特殊身份,不受体制内的法律或规章制度约束。

三、律师实际上是自由法律从业人员。他们没有“严格的组织”约束。律师要参加“律师协会”,这个组织虽然有官方性质,本质上还是群众性的行业自律组织。《律师法》或律师协会的内部规定,只对律师的业务工作(诉讼活动)进行规范,很少对律师无关业务的“生活问题”作出规范。也就是说,律师不违反业务工作法规,律师协会也很难对律师实施“组织处理”。

因为律师为别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才有收入,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身份,与端国家饭碗的国家公职人员身份显然是不同的。律师与业务无关的行为,无论是犯罪、违法、违德都不应当“罪加一等”。

当然了,如果律师利用从业之便出轨受托人,严重影响律师队伍形象,律师协会还是不应放纵的。律师是党员的,还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基于一个人党员的特殊身份而“罪加一等”。党纪只管党,对不是党员的人,党纪也管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