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现代服务中的广播影视服务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广播影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范围,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 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 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

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 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 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等方式,向

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 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 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

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