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识新闻客观性法则,它的历史背景

客观性法则(objectivity),指在新闻报道中,力求客观、中立、不带感情色彩、不加主观评判的一套报道原则及一系列相关手法。有学者概括:“作为一种职业意识形态,客观性包括三项承诺:独立(新闻该不该不受政治压力的左右);平衡(新闻在表现上应该不偏不倚);客观(新闻应该仅仅陈述事实,其中不能渗透主观判断)。”(仙托·艾英戈等《至关重要的新闻:电视与美国民意》),还有学者将它归结为如下三项基本内涵:事实与观点分开、不带感情色彩、力求公正平衡。
一般认为,客观性法则是由美联社最先提出,并大力倡导的:“美联社是后来称之为‘客观报道’的先驱。”由于美联社是个合作组织,众多社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不同党派、不同地区,利益千差万别,口味各不相同,所以客观报道就成了唯一选择。
曾任美联社总经理长达三十余年的肯特·库珀,一直致力于宣传客观性法则。他把客观性法则解释成“真正公平”的新闻报道,还称客观性法则“作为一种至善至新的道德观念,发展于美国,奉献于世界。”(阿特休尔《权利的媒介》)至于“美联社之父”斯通,更是将客观性法则具体化为“5W1H”的导语格式和倒金字塔的新闻结构,而这些都成为了新闻写作的标准模式,风行全球。
由于美联社的大力倡导,客观性法则在西方被奉为职业理念。阿特休尔说:“对新闻工作者而言,圣杯应当是客观性法则。如果他缺少这些东西,其身份就会贬低,其结果就可能使其职业遭到毁灭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