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和以前的高中老师,恋爱,犯法吗?法律有没有规定?

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师生恋。但是2014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禁止大学师生恋的根本原因在于老师和学生之间权力的不平等,如果允许师生恋,有权力(打分、推荐等)的老师可能会滥用权力,对没有权势的学生进行性胁迫,而作为弱势者的学生有时不得不屈从,“双方同意”的两性关系在权力不平等的人之间是很难存在的。因此禁止师生恋的本质是防止权力被滥用。耶鲁大学严禁老师与自己直接授课及督导的学生发生性关系,老师不可以督导任何发生过性关系的学生。老师禁止与任何本科生发生性关系。老师如有违反将受到直接处分。在加州,咨询师与来访者,或者结束治疗2年内的来访者,发生性关系,都属于性犯罪。咨询师执照会被吊销。在台湾,利用亲属、监护、教育、救济、医疗、公务、业务等关系获得性交机会,会被判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类似的规定在欧美和港澳台地区还有很多。很多研究者认为,当权力介入,人们的知情同意就会丧失百分百的自主性。你究竟是爱上了对方,还是受到了权力的诱惑、威胁。很多时候可能自己都不会明白。而很多人在脱离了权力关系后,会为当初的投入感到后悔。为了避免这种可能的损伤,这些国家、地区、校方才会严禁任何可能存在的“用权力换取性利益”的事件。当然,权力的角力也会从下向上发生。如果处在恋爱关系中的师生发生感情纠葛,处在劣势的学生有可能诬告老师,进行情感上的报复。对于违反规定的师生,惩罚的对象是教师,而不是学生,通常会被解雇或开除。